CFDA公开征求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意见

    添加日期:2016年7月20日 阅读:1633

     

    为了规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工作,进一步为我国药品出口提供便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8月30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为我国药品出口提供便利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仅适用于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药品出口,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及原液。对于尚未在我国批准上市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GMP要求生产、且符合进口国法规,也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式样见附件1、2)

    第四条出口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资料,资料内容应真实准确: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二)出口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或进口国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三)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或通过境外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须提交《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六)申请者承诺书;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认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药品GMP要求。必要时,可专门开展现场检查。若不符合药品GMP要求,不予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第六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编号的编排方式为:Ⅹ食药监出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号。示例:“编号:京食药监出证20150001号”。其中:第*位Ⅹ代表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Ⅹ代表4位数的证明出具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Ⅹ代表4位数的证明出具流水号。

    第七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2年,且不应超过申请资料中所有证明文件的有效期。

    第八条申请资料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出口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第九条凡是提供虚假证明或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注销其相应《药品出口销售证明》,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并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对外公示,将有关直接责任人信息通报征信机构,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出口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保证所出口的产品符合进口国的各项法律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数据信息通过“药品生产与监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政府网站公示《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相关信息,以便公众查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药品,不予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芳芳    WWW.1168.TV    2016-7-20 10:53:29

    文章来源: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本文标签: 药品 销售
版权所有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WWW.1168.TV Copyright © 2008-2024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粤)-经营性-2024-0324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90958号-1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0390号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专业提供:医药等产品信息的网站招商平台,打造中国成交率最高的网络医药招商网站→返回顶部←
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服务,不对交易过程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请交易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